烟台聚和建材有限公司、凌可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0611执8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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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0611执832号案件名称
烟台聚和建材有限公司、凌可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烟台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烟台聚和建材有限公司;凌可光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0611执832号申请执行人:烟台聚和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福山区回里镇204国道东侧回里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马现来,经理。被执行人:凌可光,男,1969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2019)鲁0611民初274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凌可光至今未履行法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凌可光银行存款人民币8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黄 雯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肖涵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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