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世凯、东明建发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鲁1728民初35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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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728民初3562号案件名称
刘世凯、东明建发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东明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刘世凯;东明建发置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1728民初3562号原告:刘世凯,男,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被告:东明建发置业有限公司,单位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东明县城关街道南华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谷广献。原告刘世凯与被告东明建发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原告刘世凯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世凯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徐 昕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耿纪霞书 记 员 刘阳阳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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