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喻杨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702执278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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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702执2786号之一案件名称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喻杨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常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喻杨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702执278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法定代表人:陆华裕,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喻杨,男,汉族,1984年12月5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喻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湘0702民初18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喻杨有财产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经本院向申请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确认,其已同意被执行人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湘0702执2786号案件终结执行。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曾 彪审 判 员 何李伟审 判 员 王中鑫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 助理 王正浩代理书记员 杨连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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