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买尔艾沙、阿不力米提伊明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2执恢3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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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0102执恢307号案件名称
乌买尔艾沙、阿不力米提伊明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乌买尔艾沙;阿不力米提伊明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2执恢307号申请执行人:乌买尔艾沙,男,1967年5月20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被执行人:阿不力米提伊明,男,1953年1月27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申请执行人乌买尔艾沙与被执行人阿不力米提伊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新0102民初142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3710251.72元,已执行标的为0元,未执行标的为3710251.72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1年4月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2.本院分别于2021年4月1日、2021年5月28日、2021年6月24日、2021年7月21日、2021年9月16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和实地走访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无互联网银行账户存款、有价证券、对外投资、保险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阿不力米提伊明名下有财产可供执行。 3.本院于2021年4月4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阿不力米提伊明名下有财产可供执行。 4.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限制被执行人阿不力米提伊明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并发布。 5.执行过程中,本院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所在社区实地走访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对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1年9月22日告知申请执行人乌买尔艾沙其表示无异议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阿不力米提伊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认可,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定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控,发现可处置财产时将恢复执行同时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亦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失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娄俊伟审判员 买买提艾力审判员 艾克热木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热娜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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