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子金、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0116执24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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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0116执2403号案件名称
王子金、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济南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王子金;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案件缘由
刑事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0116执2403号移送执行人: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王子金,男,汉族,1976年12月19日出生,住济南市莱芜区,现在泰安监狱服刑。上列当事人盗窃罪一案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0116刑初215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移送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案总标的为罚金20000元,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风险告知书、传票等法律文书,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车辆等财产线索,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合议庭合议,送达了限制消费令并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令制度,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名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在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应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陶洪庆审 判 员 鲁爱军审 判 员 王 洋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展 兵书 记 员 段树清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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