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洪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泽天泽管业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813执恢3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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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813执恢361号案件名称
江苏洪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泽天泽管业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淮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江苏洪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泽天泽管业有限公司;柯模毅;葛从汉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文书内容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813执恢361号申请执行人:江苏洪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洪泽区。法定代表人:吴巧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童洪兵,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赵步山,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洪泽天泽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洪泽区。法定代表人:柯模毅,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柯模毅,男,1970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被执行人:葛从汉,男,1971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申请执行人江苏洪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洪泽天泽管业有限公司、柯模毅、葛从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11日作出的(2017)苏0813民初230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苏0813民初2306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海南审 判 员 邓金龙审 判 员 章熙全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陈昱阳书记员蔡婷婷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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