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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华、罗杨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黔0201执15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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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201执1500号
  • 案件名称

    田华、罗杨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六盘水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田华;罗杨;郑传银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21)黔0201执1500号申请执行人:田华,男,汉族,1963年5月7日出生,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被执行人:罗杨,女,苗族,1966年4月5日出生,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被执行人:郑传银,男,仡佬族,1969年8月24日出生,住贵州省遵义市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田华与被执行人罗杨、郑传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2020)黔0201民初682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92466.75元,拍卖了被执行人罗杨名下位于钟山区凉都大道房产,该房产拍卖成交价612641.10元,本案共计执行到位705107.85元。其中支付该房产尚欠的中国工商银行六盘水分行贷款373211.29元,支付司法拍卖服务费2450元,本案申请执行人田华领取243281.5元(含本金20万元、利息26700元、一般债务利息5700元、加倍部分债务利息3488元、执行费3361元、诉讼费2367.5元、保全费1665元),退还被执行人罗杨86165.06元。现本案的义务已经实际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2021)黔0201执1500号案件已执行完毕。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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