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旭、赵文等健康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18民终16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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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8民终1678号案件名称
张旭、赵文等健康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安徽省宣城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张旭;赵文;许慧娟;华心诚;戴磊;卫斌;汪泽霖;谈鹏;凌讯案件缘由
健康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8民终16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旭,男,1990年3月4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安徽省泾县。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文,男,1991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安徽省泾县。上述二上诉人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静,安徽泾川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二上诉人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磊,安徽泾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慧娟,女,1992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泾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新星,安徽皖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莉,安徽皖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华心诚,男,199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泾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翟光耀,安徽秉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戴磊,男,1993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泾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卫斌,男,1991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泾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汪泽霖,男,1991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泾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毓芳(系汪泽霖母亲),住安徽省泾县。原审被告:谈鹏,男,1994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泾县。原审被告:凌讯,男,1991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泾县。上诉人张旭、赵文因与被上诉人许慧娟、华心诚、戴磊、卫斌、汪泽霖及原审被告谈鹏、凌讯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泾县人民法院(2021)皖1823民初5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张旭、赵文向本院提交了撤回上诉的书面申请。本院认为,张旭、赵文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旭、赵文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2元,由上诉人张旭负担376元,上诉人赵文负担376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司含江审 判 员 朱亚敏审 判 员 汪令璋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操 尚书 记 员 丁 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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