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市分行、刘伟民银行卡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503执恢2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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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503执恢211号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市分行、刘伟民银行卡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市分行;刘伟民案件缘由
银行卡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503执恢21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市分行,住所地邵阳市大祥区。负责人:刘浪,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刘伟民,男,1970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洞口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市分行与被执行人刘伟民信用卡纠纷一案,(2020)湘0503民初18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刘伟民名下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股息红利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截止至2021年9月28日,被执行人刘伟民尚欠借款本金87942.75元及利息(利息、违约金、手续费自借款逾期之日起在年利率24%以内按合同约定照计),承担案件受理费1314元、执行费1647元。2021年9月28日,本院对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市分行的委托代理人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经过财产调查,暂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有价值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简少凡审判员 李建林审判员 徐 韬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肖镇沂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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