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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锋波、西安市阎良区关山镇湘疆情餐馆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陕0114民初23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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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14民初2322号
  • 案件名称

    杨锋波、西安市阎良区关山镇湘疆情餐馆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杨锋波;西安市阎良区关山镇湘疆情餐馆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陕0114民初2322号原告:杨锋波。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歌,西安市阎良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西安市阎良区关山镇湘疆情餐馆。住所地:西安市阎良区关山镇星中组。经营者:杨盼科。原告杨锋波与被告西安市阎良区关山镇湘疆情餐馆(以下简称湘疆情餐馆)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锋波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湘疆情餐馆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锋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资8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西安市阎良区关山镇湘疆情餐馆系个体经营户,原告在该餐馆从事厨师工作,截止2020年3月1日被告共拖欠原告工资15000元,并于当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同时承诺2021年5月20日前全部清偿。时至今日,被告仅支付7000元,剩余8000元多次催要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西安市阎良区关山镇湘疆情餐馆未出庭应诉,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西安市阎良区关山镇湘疆情餐馆系个体工商户,实际经营者为杨盼科。原告杨锋波于2020年6月至2021年2月在被告湘疆情餐馆从事厨师工作,双方约定每月工资7000元,截止2021年3月1日,被告湘疆情餐馆尚欠原告杨锋波劳务费15000元未予给付,被告湘疆情餐馆实际经营者杨盼科向原告杨锋波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欠条本人:杨科,身份证号:6101141990********,截止2021年03月1日,因关山镇湘疆情饭店生意不好,发不出员工工资事宜,尚欠杨锋波,身份证号:610114198609111514工资共计人民币15000元(大写:壹万伍仟元整)。现本人承诺,于2021年5月20前,清偿上述全部欠款。欠款人(签名盖章):杨科电话:15002******地址:关山镇湘疆情”。后被告湘疆情餐馆向原告杨锋波支付劳务费7000元,剩余8000元一直未予支付,经原告杨锋波多次催要未果,故原告杨锋波诉至本院。诉讼过程中,经本院与被告湘疆情餐馆实际经营者杨盼科联系,其对于下欠原告杨锋波劳务费8000元未提出异议,但其称现无偿还能力只能分期给付,还款金额和期限都不确定。另查明,杨科与被告杨盼科系同一人。上述事实,有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当事人陈述、欠条等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劳务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杨锋波向被告湘疆情餐馆提供劳务,双方之间形成的劳务合同关系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当受法律保护。现被告湘疆情餐馆尚欠原告杨锋波劳务费8000元未予给付,其行为已构成违约,被告湘疆情餐馆应依法支付拖欠原告杨锋波的劳务费8000元,故原告杨锋波要求被告湘疆情餐馆支付其劳务费80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湘疆情餐馆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举证、质证、辩论等诉讼权利,不影响本案的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西安市阎良区关山镇湘疆情餐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杨锋波支付劳务费8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西安市阎良区关山镇湘疆情餐馆负担,因该费用原告杨锋波已预交,被告西安市阎良区关山镇湘疆情餐馆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杨锋波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丁琼琼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夏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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