褚宝林、中国建设银行阜新市房地产综合开发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911执8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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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911执868号案件名称
褚宝林、中国建设银行阜新市房地产综合开发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阜新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0 0:00:00当事人
褚宝林;中国建设银行阜新市房地产综合开发总公司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911执868号申请执行人:褚宝林,男,196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阜新市海州区。委托代理人:李淑岚,细河区中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阜新市房地产综合开发总公司,住所地阜新市细河区东苑小区广厦快捷宾馆101房间。法定代表人:李宏伟,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褚宝林与被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阜新市房地产综合开发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除到期债权外,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到期债权暂无法执行,并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2021)辽0911民初103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旭光审 判 员 韩忠刚审 判 员 胡 波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法官助理 王莉莉书 记 员 赵 宇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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