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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宜学、尹忠良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吉2426执9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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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2426执943号
  • 案件名称

    郑宜学、尹忠良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吉林省安图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郑宜学;尹忠良;郭艳杰;杨金贵;李志强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21)吉2426执943号申请执行人:郑宜学,男,1964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安图县。被执行人:尹忠良,男,196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延吉市。被执行人:郭艳杰,女,1967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延吉市。被执行人:杨金贵,男,1966年11月17日出生,回族,教师,住吉林省安图县。被执行人:李志强,男,1964年3月22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吉林省安图县。申请执行人郑宜学与被执行人尹忠良、郭艳杰、杨金贵、李志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作出的(2021)吉2426民初116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郑宜学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75元。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立案通知书、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报告财产令及财产申报表。2021年9月14日,被执行人李志强向本院交纳执行款10,000元,被执行人杨金贵向本院交纳执行款10,000元,被执行人尹忠良向本院交纳执行款14,075元并交纳申请执行费354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交纳了执行结案申请书,同意本案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故安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吉2426民初116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已履行完毕。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第十五条规定,通知如下:本院(2021)吉2426民初1163号民事判决书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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