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陶季雨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81执45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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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81执4530号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陶季雨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浏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陶季雨;高亮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81执453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被执行人陶季雨。被执行人高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申请执行陶季雨、高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湘0181民初9053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8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陶季雨、高亮银行存款38348.5元(利息和迟延利息未计算在内)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二伦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彭 辉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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