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巨某某、王某某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521执335号之一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0521执335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巨某某、王某某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甘肃省清水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巨某某;王某某
  • 案件缘由

    婚姻家庭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521执33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巨某某,男,1987年4月4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清水县。被执行人:王某某,女,1986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清水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法院(2019)甘0521民初736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巨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王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某某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向申请执行人给付抚养费5000元,向本院交纳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王某某全部未履行,本院遂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依法划拨其银行存款3277元用于支付部分案款。经查被执行人王某某名下再无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及投资权益登记信息,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巨某某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高 峰审判员 刘立远审判员 夏 荃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 婷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