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某某、王某某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521执33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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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0521执335号之一案件名称
巨某某、王某某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甘肃省清水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巨某某;王某某案件缘由
婚姻家庭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521执33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巨某某,男,1987年4月4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清水县。被执行人:王某某,女,1986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清水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法院(2019)甘0521民初736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巨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王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某某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向申请执行人给付抚养费5000元,向本院交纳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王某某全部未履行,本院遂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依法划拨其银行存款3277元用于支付部分案款。经查被执行人王某某名下再无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及投资权益登记信息,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巨某某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高 峰审判员 刘立远审判员 夏 荃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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