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惟楚科技有限公司、天津鸿超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津0319民初138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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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319民初13872号案件名称
怀化市惟楚科技有限公司、天津鸿超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怀化市惟楚科技有限公司;天津鸿超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319民初13872号原告:怀化市惟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金海路广电花园5栋7楼5207号。法定代表人:滕树亮,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慧,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晨璐,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鸿超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区(东疆保税港区)兰州道565号(海泽物流园6号仓库6单元-004)。法定代表人:常学华。原告怀化市惟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鸿超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怀化市惟楚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半费),由原告怀化市惟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洪金秋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李安静书 记 员 满建宇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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