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娜等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滩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京74民终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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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74民终82号案件名称
何娜等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滩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金融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何娜;高玉友;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滩支行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金融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74民终82号本院于2021年9月1日对何娜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滩支行、高玉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京74民终82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21)京74民终82号民事判决书中“二审案件受理费127480元,由何娜、高玉友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补正为“二审案件受理费235元,由何娜、高玉友负担(已交纳)”。审 判 员 江锦莲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助理 张晓伟书 记 员 张樱琪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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