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良威、徐良书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5民终11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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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5民终1172号案件名称
徐良威、徐良书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本溪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徐良威;徐良书;徐淑华;于桂贤;徐良武;徐淑杰;徐淑芹;韩学东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5民终117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徐良威,男,1957年1月26日出生,满族,农民,现住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雯,本溪市明山区明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良书,男,1952年7月18日出生,满族,农民,现住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淑华,女,1950年6月23日出生,汉族,本溪华厦集团公司退休职工,现住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于桂贤,女,1957年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良武,男,1965年3月25日出生,满族,无职业,现住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淑杰,女,1959年9月19日出生,满族,农民,现住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淑芹,女,1962年12月4日出生,满族,农民,现住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徐淑杰、徐淑芹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志敏,女,1957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韩学东,男,1977年6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上诉人徐良威因与被上诉人徐良书、徐淑华、于桂贤、徐良武、徐淑杰、徐淑芹、韩学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2021)辽0504民初1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徐良威的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韩学东给付徐良威借款12万元,诉讼费用由韩学东负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首先,一审法院认定徐良书、徐淑华、徐良武、于桂贤对徐春范所留遗嘱有异议,与事实不符,他们在庭上均表示遗嘱是徐春范亲笔书写,徐淑杰、徐淑芹也承认遗嘱效力,表示同意按遗嘱执行,故一审法院应认定遗嘱合法有效。二、本案适用法律错误。本案的基础法律关系是民间借贷,12万元债权属于徐春范遗产,此时继承开始。本案中,徐春范生前立有遗嘱,遗嘱合法有效,应按遗嘱继承。三、一审法院违背民法意思自治原则。一审中,徐淑杰、徐淑芹明确表示按照遗嘱办理,而一审法院却判决其继承案涉借款,违背了当事人的意愿。被上诉人徐淑杰、徐淑芹提出答辩:同意徐良威的上诉请求。被上诉人徐良书、徐良武、徐淑华、于桂贤提出答辩:不同意徐良威的上诉请求,一审判决正确,请求维持。被上诉人韩学东提出答辩:不同意徐良威的上诉请求,同意一审判决。徐良威、徐淑杰、徐淑芹向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借款合同有效;2.韩学东偿还借款12万元;3.该笔借款债权由徐良威按照遗嘱继承。徐良书、徐淑华、徐良武、于桂贤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韩学东偿还借款12万元,并承担诉讼费。原审判决所认定的基本事实是:韩学东于2019年5月24日向徐春范(已故)借款12万元,并于借款当日给徐春范出具借条和收条,借条写明,今韩学东向徐春范借款12万元,还款期限1年半,借款人韩学东。收条写明,今收到徐春范人民币12万元整,收款人韩学东。韩学东借款未按照约定期限偿还借款。本案诉讼过程中,徐春范于2021年3月去世,徐春范结婚后生育有4个儿子和3个女儿,其次子徐良君和徐春范妻子均已去世,徐良君法定继承人为妻子于桂贤和儿子徐健及女儿徐红。现7原告作为徐春范继承人诉至法院。原审法院认为:韩学东借徐春范12万元属实,理应偿还,产生纠纷的原因系韩学东未期偿还借款12万元所致,韩学东应负全部责任。因诉讼过程中徐春范去世,其子女作为法定继承人有权继承徐春范遗产,因次子徐良君已经去世,故徐良君应当继承的份额由徐良君妻子于桂贤和子女徐健、徐红继承,但徐健和徐红放弃继承,故徐良君份额由其妻子一人继承。关于徐良威提出的该笔债权由徐良威按照遗嘱继承的请求,因徐良书、徐淑华、徐良武、于桂贤对徐春范所留遗嘱有异议,因此,确认徐春范遗嘱效力与本案系不同的法律关系,本院不予审理,综上,7名原告提出的判令韩学东偿还12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据此,一审法院判决:韩学东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给付徐良书、徐淑华、徐良武、于桂贤、徐良威、徐淑杰、徐淑芹人民币12万元。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韩学东负担。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另查明,徐良威在一审时提交徐春范于2019年8月19日所立“遗嘱”一份,载明案涉12万元借款由徐良威继承。徐淑杰、徐淑芹对遗嘱无异议,同意按照遗嘱处理;徐良书、徐淑华、徐良武、于桂贤对遗嘱有异议,主张案涉12万元借款由各子女共同继承。再查明,韩学东系徐淑华儿子、徐春范外孙。本院认为:本案中,被上诉人韩学东对尚欠徐春范12万元借款不持异议,因出借人徐春范在诉讼中死亡,故该12万元债权可由徐春范的继承人继承。现上诉人徐良威在一审时提交徐春范就案涉借款所立“遗嘱”一份,要求韩学东向其偿还案涉12万元借款,但徐春范的其他继承人徐良书、徐淑华、徐良武、于桂贤对该份遗嘱不予认可,要求韩学东向徐春范的法定继承人偿还案涉12万元借款。鉴于徐春范的继承人就徐良威所提交的“遗嘱”效力尚存争议,而确认徐春范遗嘱效力与本案系不同的法律关系。因此,现能够就案涉债权提起诉讼的主体尚不确定,本案尚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一审判决韩学东给付徐良书、徐淑华、徐良武、于桂贤、徐良威、徐淑杰、徐淑杰、徐淑芹人民币12万元不当,本院予以纠正,徐春范的继承人可待有权提起案涉债权诉讼的主体确定后,再行提起诉讼。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2021)辽0504民初100号民事判决;二、驳回徐良书、徐淑华、徐良武、于桂贤、徐良威、徐淑杰、徐淑芹的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二千七百元,退还徐良书、徐淑华、徐良武、于桂贤、徐良威、徐淑杰、徐淑芹;上诉人徐良威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二千七百元予以退还。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广明审 判 员 朱 飞审 判 员 郑 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于 璇书 记 员 回 娜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条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案件,认为依法不应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可以由第二审人民法院直接裁定撤销原裁判,驳回起诉。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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