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博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艾仁青等姚良、张婕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829执2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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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829执221号案件名称
新疆博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艾仁青等姚良、张婕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博湖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博湖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新疆博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艾仁青;姚良;张婕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6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湖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829执221号申请人新疆博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博湖县博湖镇光华南路80号。法定代表人:孔春华,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艾仁青,男,1961年6月5日出生,蒙古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博湖县。 被执行人姚良,男,1958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博湖县。 被执行人张婕,女,1989年4月18日出生,蒙古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博湖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疆博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艾仁青,姚良,张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9月29日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新疆博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我院申请撤回(2020)新2829民初44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6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2020)新2829民初44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二、申请执行人新疆博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艾仁青,姚良,张婕享有96490.24元的债权,如被执行人未按时履行,申请执行人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本院也可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方军审判员 王辉审判员 依力哈木·赛依提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依明江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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