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勇、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114执37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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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114执3720号案件名称
夏勇、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成都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夏勇;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案件缘由
罚金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114执3720号移送执行人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夏勇,男,1979年0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渠县。移送执行人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夏勇罚金、责令退赔一案,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川0114刑初31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夏勇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移送执行人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移送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534.14元。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川0114刑初31号刑事判决书处罚被执行人罚金及追缴违法所得事项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审判长 黄 勇审判员 孟铭原审判员 刘玉明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唐启福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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