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丽、杜惠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203民初68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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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203民初6814号案件名称
李丽、杜惠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唐山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李丽;杜惠杰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203民初6814号原告:李丽,女,1977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唐山市路北区。被告:杜惠杰,女,1977年11月19日生,汉族,住唐山市路北区。原告李丽与被告杜惠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0元,减半收取18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庆海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朱笑菲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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