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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丽、杜惠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203民初68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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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203民初6814号
  • 案件名称

    李丽、杜惠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唐山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李丽;杜惠杰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203民初6814号原告:李丽,女,1977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唐山市路北区。被告:杜惠杰,女,1977年11月19日生,汉族,住唐山市路北区。原告李丽与被告杜惠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0元,减半收取18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庆海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朱笑菲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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