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正东、刘光明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991执27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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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991执276号之一案件名称
陈正东、刘光明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通湖管理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陈正东;刘光明;胡翠林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大通湖管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991执27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正东,男,汉族,1969年11月26日出生,住湖南省华容县。被执行人:刘光明、胡翠林,男,汉族,1973年1月24日出生,住湖南省益阳市大通湖区。被执行人:胡翠林,女,汉族,1974年3月15日出生,住湖南省益阳市大通湖区。申请执行人陈正东与被执行人刘光明、胡翠林、胡翠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作出(2021)湘0991民初61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刘光明、胡翠林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正东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执行。2021年9月27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刘光明、胡翠林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9月1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9月6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刘光明、胡翠林名下无足额银行存款,刘光明、胡翠林名下无房产、车辆、工商、证券、金融理财类产品等财产登记信息。于2021年9月7日向大通湖区不动产登记中心、益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大通湖管理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通湖支公司查询被执行人刘光明、胡翠林名下不动产登记、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等其他财产状况;其他均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于2021年9月3日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刘光明、胡翠林名下银行、网络资金账户。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电话约谈告知了申请执行人。2021年9月26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刘光明、胡翠林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约谈申请执行人陈正东,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刘光明、胡翠林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27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70000元,已执行到位1987元,尚有债权68013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泽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奇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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