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友照、钟爱清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浙1081民初916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浙1081民初9166号案件名称
毛友照、钟爱清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温岭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毛友照;钟爱清;林晓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浙1081民初9166号 原告:毛友照,男,196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丹华,浙江明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钟爱清,男,1982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泽国镇山南村B区。 被告:林晓,女,1984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泽国镇山南村B区。 原告毛友照与被告钟爱清、林晓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9月2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钟爱清、林晓共同向原告支付代偿款156863.65元,并支付自2020年9月10日起至实际偿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9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毛友照的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丹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钟爱清、林晓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钟爱清于2019年7月16日向案外人温岭联合村镇银行泽国支行借款15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9年7月16日起至2020年7月15日止。原告毛友照为钟爱清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被告林晓为上述借款的共同债务人。借款到期后,因两被告逾期未还,原告作为保证人于2020年9月10日代为两被告向温岭联合村镇银行泽国支行偿还上述贷款本金150000元、利息6863.65元,合计156863.65元。现原告具诉来院。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钟爱清、林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毛友照代偿款156863.65元,并支付自2020年9月10日起以156863.65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18.5元,由被告钟爱清、林晓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杰琛 二○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林芳君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周明俊信用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103执5614号 下一篇 陈正东、刘光明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991执276号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