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明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224执13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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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224执1384号案件名称
刘明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茶陵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茶陵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刘明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224执1384号被执行人:刘明,男,1983年8月25日出生于衡阳市衡阳县,汉族,初中文化,家住湖南省衡阳县。被执行人刘明犯盗窃罚金及退赔执行一案,本院做出(2017)湘0224刑初54号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刘明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本院2021年7月13日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刘明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分别于2021年7月14日、2021年8月4日、2021年9月17日共发起三次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查询被执行人刘明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车辆、房产、证券、保险信息等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已冻结被执行人相关银行账户。于2021年7月27日委托被执行人户籍地法院调查,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刘明限制高消费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18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74,782元,全部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贺杨**审 判 员 胡 勇审 判 员 谭剑阁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张吉辉书 记 员 王晶晶附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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