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天华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田小琼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04民初108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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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04民初10869号案件名称
文天华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田小琼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文天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田小琼案件缘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0869号原告:文天华,男,满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琳,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边莉,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田小琼,女,汉族,住陕西省。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法定代表人:朱健翀。原告文天华与被告田小琼、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原告文天华于同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文天华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天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文天华负担。审 判 员 田力烽法官助理 陶莉娜书 记 员 鲍依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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