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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继华、张闯委托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3民终28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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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3民终2834号
  • 案件名称

    邹继华、张闯委托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鞍山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邹继华;张闯
  • 案件缘由

    委托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3民终28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邹继华,男,1979年3月27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力,辽阳市白塔区南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闯,男,1979年4月26日出生,满族,住岫岩满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宏达,辽宁玉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邹继华因与被上诉人张闯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辽0323民初3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张闯以民间借贷为由诉至一审法院,一审法院认定张闯购买二台货车,交于邹继华经营管理,用于运输业务,邹继华给付张闯运输利润,双方之间是委托合同法律关系。双方之间否有委托合同、利润如何分配、是否约定风险承担一审法院未予查清。二审期间邹继华提交了多次向张闯银行转款记录,尤其是在案涉欠条形成后有多笔转款,上述转款与案涉欠条是否有关联?上述问题一审法院在重审时应予查明。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辽0323民初36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邹继华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5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闫相夷审 判 员 戴艳丽审 判 员 马 宁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冷新生书 记 员 刘萌萌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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