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彬、史武皇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鄂9004财保11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鄂9004财保112号案件名称
吴彬、史武皇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仙桃市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吴彬;史武皇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鄂9004财保112号申请人:吴彬,女,1988年9月13日出生,汉族,钟祥市人,住仙桃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习洪、吴蕾,湖北瑞通天元(仙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史武皇(曾用名:史王前),男,1990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天门市人,住天门市。申请人吴彬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史武皇的微信、支付宝、银行存款46400元。申请人吴彬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潜江支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保单号:PZPP21420120010000000026,担保金额:46400元)一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吴彬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史武皇的微信、支付宝、银行存款464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484元,由申请人吴彬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张 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孟南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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