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曹燕莉、林贤钏等孙海兰、孙海霞、郭晓明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301执2891号之一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2301执2891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曹燕莉、林贤钏等孙海兰、孙海霞、郭晓明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昌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
  • 当事人

    曹燕莉;林贤钏;孙海兰;孙海霞;郭晓明
  • 案件缘由

    民事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301执289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曹燕莉,女,1974年8月29日,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身份证号:XXX。    被执行人:林贤钏,男,1983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身份证号:XXX。    被执行人:孙海兰,女,1978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身份证号:XXX。    被执行人:孙海霞,女,1976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56区。身份证号:XXX。    被执行人:郭晓明,男,1976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56区。身份证号:XXX。    本院在执行曹燕莉申请执行林贤钏、孙海兰、孙海霞、郭晓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权利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20)新2301民初3669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88,010元,已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188,010元。    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已与被执行人协商为由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2301执2891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人可申请恢复对法律文书的执行或就执行和解协议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丁晓娟审判员    刘玉超审判员    杨永栋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黄建荣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