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栋杰、邯郸市金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426民初35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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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426民初3545号案件名称
申栋杰、邯郸市金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涉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申栋杰;邯郸市金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邯郸市第一建筑有限公司涉县分公司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426民初3545号原告:申栋杰,男,1994年11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涉县。被告:邯郸市金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涉县经济开发区龙井大街东侧河北中邯建设有限公司院内。法定代表人:孙高玉,该公司经理。第三人:邯郸市第一建筑有限公司涉县分公司,住所地:涉县东河路龙山开发区。负责人:刘巨明,该公司经理。原告申栋杰诉被告邯郸市金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邯郸市第一建筑有限公司涉县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申栋杰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申栋杰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高建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超人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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