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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诚珍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225执7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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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桂0225执756号
  • 案件名称

    韦诚珍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融水苗族自治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韦诚珍
  • 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225执756号被执行人韦诚珍,男,1991年03月10日出生,苗族,住。被执行人韦诚珍罚金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作出(2021)桂0225刑初41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韦诚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21年6月25日移送执行,移送执行标的3000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韦诚珍有银行存款2425元,本院已依法划拨用于缴纳罚金。另查明,被执行人韦诚珍无其他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股权、公积金、收益性保险、股息红利、金融理财产品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且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目前没有发现被执行人韦诚珍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尚未实现的债权为575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韦诚珍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韦诚珍的财产线索,本院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炳铭审判员  龙 江审判员  陈少强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潘家富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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