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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雷鸣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杨会军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冀0111民初13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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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111民初1385号
  • 案件名称

    石家庄雷鸣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杨会军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石家庄雷鸣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杨会军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冀0111民初1385号原告:石家庄雷鸣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王家屯村南三环裕翔街交叉口南行1000米路东(红蜘蛛河北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院内A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24MA0CKLA67Y。法定代表人:全保山,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郄彩虹,女,1990年5月16日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系该公司职员。被告:杨会军,男,1978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原告石家庄雷鸣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雷鸣公司)与被告杨会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7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石家庄雷鸣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郄彩虹、被告杨会军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石家庄雷鸣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立即退还扣留原告的货物运费12380元(壹万贰仟叁佰捌拾元整);2、请求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与理由:被告系原告物流公司的业务员,被告在职期间向客户收取公司托运货物的运费再将运费转入原告公司出纳账户,2020年8月发现被告扣留原告货物运费,后原告多次与被告交涉其中退还扣留运费事宜,被告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诿至今未。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依法提起上列诉请。杨会军辩称,被告曾是原告公司业务员,是在职期间被告收取运费转入公司,不一定是出纳账号。代收的运费大部分给了公司有一部分没有给,具体数额不清楚。被告现不在原告公司工作,离职时间记不清了,好像是去年。经审理查明,被告曾在原告雷鸣公司处担任业务员,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原告雷鸣公司基于对业务员的信任,允许客户将运费转给业务员,再由原告雷鸣公司与业务员核对。被告在职期间向客户收取公司托运货物的运费再将运费转入原告雷鸣公司账户。现被告已从原告雷鸣公司处离职。原告雷鸣公司提交1、11份货物托运单复印件,用以证明12380元运费的由来;2、原告雷鸣公司制作的运费单明细一份,显示11份运单合计运费为12380元。用以证明上述11份运单被告代收运费后没有返还原告雷鸣公司;3、转账记录截图7张,用以证明客户将运费转给被告;4、原告代理人与被告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原告代理人“军哥,去年有12380的运费没有交给公司,今天能给吗?”,被告“刚看到,这几天手里没现金,等我这结款回来了给你吧”。用以证明被告去年有12380元运费没有给原告雷鸣公司。被告质证称,1、11份货运单是我做的;2、原告所列的清单上的业务也是我的。运费我也收了,但是哪一单给了公司哪一单没有给公司我现在记不清了;3、对转账记录无异议,是客户转给我的;4、与原告代理人的聊天记录真实性无异议,是否差12380元我不清楚,但是被告公司欠我工资,12380元是还不够抵挡我的工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货物托运单复印件、运费单明细、转账记录截图、微信聊天记录及当事人当庭陈述为证。本院认为,被告基于原告的授权代收客户运费,被告收取客户运费的行为系职务行为,被告应将代收客户的运费及时返还给原告。原告提交的证据相互佐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亦认可拖欠原告运费的事实,被告虽辩称记不清是否尚欠运费12380元,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已返还运费的数额,同时在聊天记录中并未对原告代理人主张的12380元提出异议,故本院认定被告尚欠原告运费12380元未返还,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货物运费的主张予以支持。被告所称的原告拖欠其工资与本案并非同一法律关系,被告可另案起诉。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会军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原告石家庄雷鸣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货物运费1238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0元,减半收取计55元,由被告杨会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状及相关材料向本院诉讼服务中心上诉案件受理窗口递交或邮寄至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邮件封面务必注明“上诉材料”字样,邮寄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邮编:051430,收件人:诉讼服务中心董会江,电话:0311-886××××7)。上诉案件受理费110元,应当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未交也未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张巧亮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任力伟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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