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应生、湖南乐友建设园林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281民初823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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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281民初8231号之一案件名称
戴应生、湖南乐友建设园林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盘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戴应生;湖南乐友建设园林有限公司;戴栋梁案件缘由
承揽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281民初8231号之一原告:戴应生,男,1983年2月2日生,汉族,住湖北省大悟县。委托代理人:张良平,贵州如送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811022481。被告:湖南乐友建设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浏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央财富广场11栋17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81394031108L。法定代表人:郑书婷。被告:戴栋梁,男,1986年10月6日生,汉族,住湖南省双峰县。本院审理戴应生与湖南乐友建设园林有限公司、戴栋梁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作出(2021)黔0281民初8231号民事裁定,对被保全人湖南乐友建设园林有限公司、戴栋梁名下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到的账户资金共计82015元予以冻结。因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于2021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保全人湖南乐友建设园林有限公司、戴栋梁名下账户资金共计82015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支克彪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张欣欣书 记 员 毛晶晶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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