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立峰音乐传播有限公司与吉林市龙潭区亚斌电器租赁站侵害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2民初57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吉02民初575号案件名称
广州市立峰音乐传播有限公司与吉林市龙潭区亚斌电器租赁站侵害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广州市立峰音乐传播有限公司;吉林市龙潭区亚斌电器租赁站案件缘由
侵害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2民初575号原告:广州市立峰音乐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广园中路171号3102房。 法定代表人:许细霞,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志超,北京市鑫诺(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市龙潭区亚斌电器租赁站,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遵义街1委4组。 经营者:王亚斌。 原告广州市立峰音乐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市龙潭区亚斌电器租赁站侵害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原告广州市立峰音乐传播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广州市立峰音乐传播有限公司在案件开庭审理前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州市立峰音乐传播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44元,减半收取计872元,由广州市立峰音乐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张利宏审判员 刘卓审判员 郭立坤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鹏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赵旭、姚长春等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湘05民终2208号 下一篇 美高卡兰光电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唐露露委委托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0111执保124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