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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巧明、刘艳军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06执79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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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406执790号之一
  • 案件名称

    舒巧明、刘艳军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
  • 当事人

    舒巧明;刘艳军
  • 案件缘由

    银行卡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文书内容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406执79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舒巧明,男,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被执行人刘艳军,男,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申请执行人舒巧明与被执行人刘艳军银行卡纠纷一案,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2019)湘0406民初24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刘艳军应偿还申请执行人舒巧明借款以及负担案件受理费、利息、申请执行费等合计38927.56元。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执行,6月9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刘艳军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且未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9月28日将被执行人刘艳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期限为两年)及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强制措施。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分别于2021年6月11日、8月14日、9月27日三次在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刘艳军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不动产、人民银行、民政、保险,经查其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8月30日前往衡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传统查询被执行人房产,经查被执行人刘艳军无可供执行的不动产。同日前往衡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经查被执行人刘艳军无可供执行的住房公积金。本案立案执行标的约168224元(含欠款、案件受理费、申请执行费、利息等),已执行到位3108.9元,剩余165115.1元未执行。因被执行人刘艳军暂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29日与申请执行人舒巧明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舒巧明已知晓本案执行情况且表示无新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智审判员 乔永强审判员 肖爱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校对人:黄 清 铭 书记员黄清铭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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