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玫、何兰州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524民初56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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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524民初5622号案件名称
李玫、何兰州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织金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李玫;何兰州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524民初5622号原告:李玫,女,1975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织金县。被告:何兰州,男,1993年1月30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兴义市。原告李玫与被告何兰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原告李玫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玫以被告何兰州已偿还其借款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玫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玫负担。审判员 邱云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何雯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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