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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亚军、王桂仙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128民初6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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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128民初639号
  • 案件名称

    刘亚军、王桂仙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新田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新田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刘亚军;王桂仙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新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128民初639号原告:刘亚军,男,汉族,1987年03月08日出生。被告:王桂仙,女,汉族,1988年11月14日出生。原告刘亚军与被告王桂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亚军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刘亚军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亚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计1250元,由原告刘亚军负担。审 判 长  谢众勇人民陪审员  吉华凤人民陪审员  黄美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法官 助理  周 旭书 记 员  陆玮霖附本民事裁定书援引法律条文的原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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