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亚军、王桂仙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128民初6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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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128民初639号案件名称
刘亚军、王桂仙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新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新田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刘亚军;王桂仙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新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128民初639号原告:刘亚军,男,汉族,1987年03月08日出生。被告:王桂仙,女,汉族,1988年11月14日出生。原告刘亚军与被告王桂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亚军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刘亚军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亚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计1250元,由原告刘亚军负担。审 判 长 谢众勇人民陪审员 吉华凤人民陪审员 黄美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法官 助理 周 旭书 记 员 陆玮霖附本民事裁定书援引法律条文的原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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