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强、金华市金义东轨道交通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0782民初149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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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782民初14944号案件名称
丁强、金华市金义东轨道交通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义乌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丁强;金华市金义东轨道交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浙0782民初14944号 原告:丁强,男,199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嵊州市。 被告:金华市金义东轨道交通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多湖街道光南路1299号联建楼二期6楼。 法定代表人:郑公民。 原告丁强诉被告金华市金义东轨道交通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受理后,因原告丁强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也未提出缓、免交申请,不履行诉讼义务,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丁强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俞霞珍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代书记员龚芩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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