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锦斌、何玉江等王旭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3执85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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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323执856号之一案件名称
梁锦斌、何玉江等王旭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呼图壁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0 0:00:00当事人
梁锦斌;何玉江;王旭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3执85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梁锦斌,男,1975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 被执行人:何玉江,男,1970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 被执行人:王旭,男,1968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本院在执行梁锦斌与何玉江、王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呼图壁县人民法院(2019)新2323民初4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了被执行人相关财产线索,本院予以查核,并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且未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王旭、何玉江银行账户仅有零星存款,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卡。 2.查明被执行人王旭名下无房屋、土地、车辆、证券登记信息。 3.查明被执行人何玉江名下有位于呼图壁县两套房屋,共有人赵风琴,该房屋有查封,本案已轮候查封。 4.查明赵风琴名下有雷克萨斯牌(车牌号:×××)车一辆,共有人何玉江,现该车辆去向不明,暂未能实际扣押,本案已查封。 三、通过走访、委托、电话联系等形式对被执行人居住地进行了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082215.00元,已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1082215.00元(不含逾期利息),执行费13222元(未执行)。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米一漫审判员 辛奇霞审判员 赵义云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邵宏亮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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