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津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朴天罡融资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16执506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津0116执5068号案件名称
仲津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朴天罡融资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仲津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朴天罡案件缘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16执5068号申请执行人:仲津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环河北路76号空港商务园西区13-1,2-401。法定代表人:陈凤龙,董事长。被执行人:朴天罡,男,1985年10月11日出生,朝鲜族,住天津市西青区。仲津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朴天罡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津0116民初303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朴天罡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仲津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消费人员名单及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执行中查封被执行人朴天罡名下汽车一辆,但该车未实际控制。另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房产、工商信息。本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债权375922元,执行过程中受偿0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0)津0116民初303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金一审判员 鲁 滕审判员 刘 湃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合权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古通胜、陈先利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黔0302执4012号 下一篇 闫春明、沈阳润玺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辽0114民初1194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