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兰英、江雪花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981民初48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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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981民初4848号案件名称
王兰英、江雪花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东台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王兰英;江雪花;江雪云;江永珍案件缘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981民初4848号原告:王兰英,女,1944年8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苏省东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荣(系王兰英之子),1962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者,住江苏省东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臧志军,东台市新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雪花,女,1951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阜阳市纺织厂退休职工,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现住上海市闵行区。被告:江雪云,女,1955年4月1日出生,汉族,上海立新造纸厂退休职工,住上海市闵行区。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均平,上海坤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永珍,男,1942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苏省东台市。原告王兰英与被告江雪花、江雪云、江永珍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原告王兰英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兰英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兰英撤诉。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王兰英负担。审 判 员 杨为民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潘佳文书 记 员 刘 斌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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