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海军、孔湘群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21民初101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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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21民初10129号案件名称
刘海军、孔湘群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刘海军;孔湘群;刘超钢;湖南超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21民初10129号原告:刘海军,男,1965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日明,湘潭县天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孔湘群,女,1970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被告:刘超钢,男,1974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被告:湖南超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县黄花镇大路村。法定代表人:刘超钢。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受理的原告刘海军诉被告孔湘群、刘超钢、湖南超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海军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海军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海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4元,减半收取502元,由原告刘海军承担。审判员 陈 瑾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高红梅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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