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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县支行、南县交通运输局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902执1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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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902执103号
  •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县支行、南县交通运输局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益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
  •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县支行;南县交通运输局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902执10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县支行,住所地湖南省南县南洲镇南洲大世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21617163563T。法定代表人:赵智,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S306南华大桥收费站(原省道1804线南华大桥收费站),住所地湖南省南县南洲镇南华大桥。法定代表然:彭曜,该站站长。被执行人:南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湖南省南县南洲镇林荫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3092100648611X8。法定代表人:曾志威,该局局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县支行与被执行人S306南华大桥收费站、南县交通运输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县支行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该案的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0902执10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盛 焱审判员 曹 进审判员 崔益沙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卜可让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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