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中弟、江安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责令退赔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1523执103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川1523执1036号案件名称
罗中弟、江安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责令退赔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川省江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罗中弟;江安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案件缘由
责令退赔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523执1036号移送执行人:江安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罗中弟,男,1969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江安县江安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川1523刑初98号刑事判决书,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受理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罗中弟责令退赔一案,要求被执行人罗中弟退赔受害人经济损失1168元。执行过程中:1、本院通过邮寄送达的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信用风险惩戒提示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进行查控,在(2021)川1523执1035号案件中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600.77元,并支付给被害人罗双萍,被执行人无无工商、证券、股票、车辆登记信息。3、依据刑事判决书可见,现被执行人罗中弟刑期未满,尚在监狱服刑。4、本院传统调查查明,被执行人罗中弟多次被判刑,未婚,家中无直系亲属,无固定工作和收入。5、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予以公布。综上所述,被执行人罗中弟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尚应退赔受害人的经济损失567.23元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川1523执103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仍然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相应的财产线索后可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易 渡审判员 晏中国审判员 周先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 杰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蒋文全、高云学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1081执418号之二 下一篇 代安林、黄勇柱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黔0201执345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