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联华信拓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杨德志等王治会、周凤霞诉前财产保全其他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新2201财保18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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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201财保1883号案件名称
新疆联华信拓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杨德志等王治会、周凤霞诉前财产保全其他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哈密市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其他执行裁判日期
2021/9/25 0:00:00当事人
新疆联华信拓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杨德志;王治会;周凤霞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2201财保1883号申请人:新疆联华信拓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环城路枫丹白露1栋B313、314、315号。 法定代表人:刘甲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惠玉昆,新疆嘉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杨德志,男,1969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 被申请人:王治会,男,1969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 被申请人:周凤霞,女,1971年8月24日出生,回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 申请人新疆联华信拓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杨德志、王治会、周凤霞名下银行存款150,000元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新疆联华信拓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就此次诉前财产保全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密市分公司投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密市分公司向我院出具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新疆联华信拓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杨德志、王治会、周凤霞名下银行存款150,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丁卜海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乔尔帕·阿尔肯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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