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中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天津金山国际置业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申请审查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2021)津02清申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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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2清申84号案件名称
天津中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天津金山国际置业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申请审查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审理程序
强制清算与破产清算申请审查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天津中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天津金山国际置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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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2清申84号申请人:天津中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复康路23号。法定代表人:曲德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程鹏飞,男,该公司工作人员。被申请人:天津金山国际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港保税区。法定代表人:吴季钧。申请人天津中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天津金山国际置业有限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为由,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天津金山国际置业有限公司强制清算。在本院审查期间,申请人天津中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被申请人天津金山国际置业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天津中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申请人天津金山国际置业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天津中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天津金山国际置业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判长 狄建庆审判员 常方圆审判员 李雷雷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路 娟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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