粟金莲与张如秀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湘1225执4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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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25执458号案件名称
粟金莲与张如秀首次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会同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会同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粟金莲;张如秀案件缘由
侵权责任纠纷;附带民事赔偿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225执458号申请执行人:粟金莲,女,1936年8月28日出生,侗族,农民。被执行人:张如秀,女,1946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粟金莲与被执行人张如秀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1225刑初8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张如秀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以邮寄方式向被执行人张如秀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其在3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该案件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张如秀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张如秀无银行存款可供执行,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无公司及股票登记信息,在保险公司也未缴纳收益类保险,亦无其他财产性权益。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皆及时电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粟金莲,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张如秀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21年9月26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明确表示其暂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9月27日对被执行人张如秀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认为,本院已采取各种执行措施,目前未发现本案被执行人张如秀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粟金莲在指定期限内未能提供财产线索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张如秀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粟金莲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粟金莲与被执行人张如秀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张如秀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袁仕友审 判 员 陶湘宁审 判 员 张太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 助理 米 斌代理书记员 谢 玲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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