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鸣、林雪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91民初77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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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91民初7758号案件名称
周鸣、林雪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周鸣;林雪洁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91民初7758号原告:周鸣,男,1982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开发区。被告:林雪洁,女,1991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开发区。本院在受理原告周鸣与被告林雪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鸣的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周鸣负担。审判员 范西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安 琪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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