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化市戴南镇姜何村民委员会、泰州天虹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12民终10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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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12民终1023号案件名称
兴化市戴南镇姜何村民委员会、泰州天虹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兴化市戴南镇姜何村民委员会;泰州天虹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刘祥众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12民终102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兴化市戴南镇姜何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兴化市戴南镇姜何村。法定代表人:范建伟,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亚萍,江苏众成信(兴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春梅,江苏众成信(兴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泰州天虹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化市戴南镇工业集中区。诉讼代表人:杨新红,该公司管理人负责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祥众,男,汉族,1957年1月24日出生,住兴化市。上诉人兴化市戴南镇姜何村民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泰州天虹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刘祥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2020)苏1281民初22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本案应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2020)苏1281民初223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兴化市戴南镇姜何村民委员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743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严卫东审 判 员 钱 晖审 判 员 朱希懋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夏建民书 记 员 王 春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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