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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涛与陈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021)陕0104执18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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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04执1843号
  • 案件名称

    张涛与陈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陈建;陈建;张涛;张涛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104执1843号申请执行人张涛,男,1982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被执行人陈建,男,1982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申请执行人张涛与被执行人陈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陕0104民初31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陈建于判决书生效后归还申请执行人张涛借款本金220000元、2020年5月20日之前的逾期利息4000元和以22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21日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至履行完毕之日止。因被执行人陈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申请执行人张涛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3月15 日立案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财产调查及措施: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自觉履行。2、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经查询反馈,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冻结被执行人陈建名下15个的银行账户及网络资金,冻结期限一年,冻结金额不足,并于2021年4月12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陈建名下车牌号为陕AXXXXX、陕AXXXXX车辆档案信息,车辆查封期限二年。2020年6月18日以(2020)陕0104执保465号执行裁定书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陈建名下位于咸阳市秦都区XX小区XX号楼XX单元XX层XX室的房屋,不动产查封期限三年。并于2021年5月18日扣划被执行人陈建银行存款1288.32元。申请执行人申请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措施实施期间届满30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冻结的法律后果。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3、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发布。4、上述情况及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通过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请求执行标的231723元及利息,已执行给付0元,未执行标的231723元及利息。应收执行费3376元,已执行到位1288.32元。申请执行人张涛享有的债权依法应予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具有履行能力。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财产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陈五洋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月芳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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