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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市虹猫蓝兔鞋业有限公司、唐洁华等郑福仕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381执379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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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0381执3798号之一
  • 案件名称

    瑞安市虹猫蓝兔鞋业有限公司、唐洁华等郑福仕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瑞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2 0:00:00
  • 当事人

    瑞安市虹猫蓝兔鞋业有限公司;唐洁华;郑福仕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381执379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瑞安市虹猫蓝兔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莘塍街道垟底村,91330381L392645918。 法定代表人:张朝林。 委托执行代理人:张勇,系申请执行人员工。 被执行人:唐洁华,女,198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郑福仕,男,1988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瑞安市虹猫蓝兔鞋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唐洁华、郑福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381民初1417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21年4月16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唐洁华、郑福仕共同支付申请执行人瑞安市虹猫蓝兔鞋业有限公司货款14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以14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1月1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律师费5000。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立案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通知书,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但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履行义务,亦未申报财产。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及登门临柜等方式向各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车辆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并走访被执行人的住所地,向村居干部、周边邻居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及去向。查明:一、被执行人唐洁华名下在机关金融机构有存款6537元,优先扣除诉讼费执行费后由申请执行人领取案款2838元,被执行人郑福仕或未开设账号,或账号仅有小额存款,均无执行价值;二、被执行人唐洁华、郑福仕在瑞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车辆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无登记信息;三、被执行人在住所地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以上事实有查询房地产函、“点对点”、“总对总”系统查询清单、谈话笔录、现场照片等材料在案佐证。 因被执行人唐洁华、郑福仕违反财产申报制度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申报财产情况,为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向上述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反馈,申请执行人无异议且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应予以准许。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浙0381执379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陈金春 审判员王建群 审判员杨伟荣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二日 (代)书记员蔡雅悯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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