玛纳斯县鑫和商砼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全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4执保10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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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324执保1031号案件名称
玛纳斯县鑫和商砼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全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玛纳斯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玛纳斯县鑫和商砼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财产保全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4执保1031号申请保全人:玛纳斯县鑫和商砼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法定代表人:段芳芳,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保全人:陈卫寿,男,1961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申请保全人玛纳斯县鑫和商砼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查封被保全人陈卫寿名下价值相当于人民币321,272.64元的财产。本院作出的(2021)新2324财保549号民事裁定书已生效。经查被保全人陈卫寿在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开设有账户;被保全人名下有车辆及房产登记信息。本院依法对被保全人账户存款在321,272.64元内进行冻结、车辆及房产进行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保全人陈卫寿在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实际冻结0元)银行存款321,272.64元,冻结期限一年; 二、冻结被保全人陈卫寿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尾号5163账户(实际冻结2.07元)存款321,272.64元,冻结期限一年; 三、查封被保全人陈卫寿名下位于I区46幢包家店镇塔西河路口的房产(轮候),查封期限三年; 四、查封被保全人陈卫寿名下车牌号为×××的车辆,查封期限两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仲玉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程春燕书记员 包梦洁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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