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玛纳斯县鑫和商砼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全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4执保10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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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2324执保1031号
  • 案件名称

    玛纳斯县鑫和商砼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全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玛纳斯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玛纳斯县鑫和商砼有限责任公司
  • 案件缘由

    财产保全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4执保1031号申请保全人:玛纳斯县鑫和商砼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法定代表人:段芳芳,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保全人:陈卫寿,男,1961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申请保全人玛纳斯县鑫和商砼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查封被保全人陈卫寿名下价值相当于人民币321,272.64元的财产。本院作出的(2021)新2324财保549号民事裁定书已生效。经查被保全人陈卫寿在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开设有账户;被保全人名下有车辆及房产登记信息。本院依法对被保全人账户存款在321,272.64元内进行冻结、车辆及房产进行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保全人陈卫寿在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实际冻结0元)银行存款321,272.64元,冻结期限一年;    二、冻结被保全人陈卫寿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尾号5163账户(实际冻结2.07元)存款321,272.64元,冻结期限一年;    三、查封被保全人陈卫寿名下位于I区46幢包家店镇塔西河路口的房产(轮候),查封期限三年;    四、查封被保全人陈卫寿名下车牌号为×××的车辆,查封期限两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仲玉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程春燕书记员    包梦洁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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